A: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所申報之地價稱為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