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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神明會原登記會員大多不可知,由土地使用人納稅多年,該土地使用人可否申報?自地籍清理條例施行之日3年期滿,民政機關依該條例第24條及第25條辦理,若損及現在使用人權利,應如何處理?

A:神明會土地之申報,應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同條例24條及第25條後段規定,申報人若未在該條例施行日起3年內主動依該規定完成申請土地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民政)機關逕依原登記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