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二、內政部97年6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70094567號令要旨,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三、預售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下稱實價登錄)申報期限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亦即係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開始計算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