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