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些?

A: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
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區域計畫每5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
1、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2、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