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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
(本問答內容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轉貼)
Q: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本問答內容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轉貼)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