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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資料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有哪些使用限制?

A: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供應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該電子資料僅賦予申請人使用權,非經原資料主管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亦不得以加值為由,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中說明,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資訊管理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