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業務專區 > 地籍清理專區 > 地籍清理常見問答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登記機關受理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其原因發生日期為何?

A:
為清理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以促進土地利用,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免提出抵押權人同意塗銷之原因證明文件,得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由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是以,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申請時,登記機關應依法審查、公告並塗銷,故原因發生日期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