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業務專區 > 地籍清理專區 > 地籍清理常見問答集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登記機關受理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應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其印鑑證明書?

A:
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毋需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其印鑑證明,原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理塗銷登記後,公告註銷。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