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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有那一些?

A:
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 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計畫每五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 隨時變更:
1.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2.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土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