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可申請住址隱匿/解除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他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第二類謄本時,將可依前次申請隱匿/解除隱匿設定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指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相關表單及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