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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或和解、調解不動產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法院判決或和解、調解不動產登記
 應備文件法令依據處理期限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5天
土地登記清冊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十六條  
申請人身分證明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  
判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解、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備證明文件
(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免附確定證明書)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  
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  
契稅繳(免)稅證明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二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契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等其他相關規定  

申請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不動產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判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解、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備證明文件(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免附確定證明書)
(五)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六) 契稅繳(免)稅證明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 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五、 登記清冊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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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5-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