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因法院之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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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不動產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判決書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解、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備證明文件(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免附確定證明書)
(五)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六) 契稅繳(免)稅證明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 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五、 登記清冊填寫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