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按「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3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二、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所明定。(依據內政部106年8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61354137號函辦理)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5.印鑑證明
6.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8.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9.遺囑
10.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