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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登記

土地或建物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者。

共有物分割登記
 應備文件法令依據處理期限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 5天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十六條  

所有權狀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申請人印鑑證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  

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契稅繳(免)稅明書 契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等其他相關規定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申請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稅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填寫說明
五、 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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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5-09-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