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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確實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事宜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1項及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又倘租賃住宅服務業執行代管業務前,有協助房東招租或帶看者,其行為已涉及不動產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從而屬仲介業務性質,除應具備經紀業資格外,自須依前開規定辦理租賃案件申報登錄。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04
  • 發布日期: 2021-1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第三課
  • 點閱次數: 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