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如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住址資料,則其第二類謄本之登記名義人住址將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https://dc.land.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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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隱匿保障好,個人資料不外洩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7
- 發布日期: 2022-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