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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辦法圖卡
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辦法圖卡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書面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核准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之檔案如數量過多,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時,得與申請人協商分批審復。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所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及修正帶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三開放檔案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 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三) 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之收費,於本所一樓收費處繳納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06
  • 發布日期: 2022-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