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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法第49條所明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業務時,請找合法地政士代為辦理事宜。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財產及維護交易安全,申辦不動產相關登記案件時,請找合法地政士代為辦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8
  • 發布日期: 2016-0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