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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內政部108年3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令發布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
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外國公司登記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辦事處登記者,不得申辦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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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15
  • 發布日期: 2019-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