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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申請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應附專共有圖說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1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5122日起向本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並明確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的「專共有圖說」,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參考依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7
  • 發布日期: 2020-03-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