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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託代銷契約備查規定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10年6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2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610

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2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630日以前簽訂或變更委託代銷契約,該契約於11071日尚未屆滿、終止且建案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110730日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屆期未備查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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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5
  • 發布日期: 2021-06-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第三課
  • 點閱次數: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