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04)年3月25日起與臺北市政府所轄登記機關實施各登記機關相互代收旨揭案件,並依現行跨所代收簽收系統執行操作,相關作業規範準用「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作業原則」規定,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