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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關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前已為共有之2宗相鄰、部分共有人相同之耕地,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合併分割1案,請參閱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
【宣導】有關內政部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關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實施前已為共有之2宗相鄰、部分共有人相同之耕地,得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合併分割1案,請參閱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文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8-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