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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地政便民服務,自本(107)年6月1日起,除說明二所列登記案件類型外,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宣導

一、依據臺中市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第(7)款規定暨本局107年4月14日
 「107年第1次土地登記暨地籍業務聯繫會報」會議結論辦理。
二、為賡續推動同一縣市跨所辦理登記案件服務,自本(107年)6月1日起,除下列11項登記案件型外
 ,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服務。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三)涉及測量之登記
 (四)書狀補給登記
 (五)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六)更名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八)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九)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十)超過十連件以上登記申請案
 (十一)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或併案辦理者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