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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釋示需役不動產因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所生不動產役權相關登記疑義乙案

旨揭不動產役權疑義,前經本部以107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70418663號函請法務部惠示卓見,案經該部以前揭函復略以:「……本件需役不動產(644地號土地)與非需役不動產(643地號土地)先行合併為643地號(刪除644地號),基於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不動產役權係為需役不動產全部而存在,不得僅為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而存在,故不動產役權應存在於合併後之643地號土地全部;嗣後643地號再分割增加643-1、643-2地號土地,依民法第856條規定,需役不動產之643地號土地縱經分割,除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可存在於分割後之部分特定不動產者外,原則上不動產役權不受分割之影響,仍應存在於所有分割後之特定不動產(亦即643-1、643-2及643地號土地)。綜上,本件需役不動產辦理土地合併分割後,雖然供役不動產之他項權利位置圖(亦即供役不動產所有權權能之受限範圍)並未因合併分割而增加,惟因該不動產役權所從屬之需役不動產面積已增加,於該不動產役權之特定便宜目的範圍內,將可能增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容忍或不作為負擔,故仍應取得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同意,或由供役、需役不動產雙方所有權人就該不動產役權之內容另依協議定之,以兼顧雙方權益。」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見就個案事實查明本於權責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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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8-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