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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辦理「抛棄繼承」?

A:辦理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方法院辦理抛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抛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才為成為繼承人的話,也必須從知道得繼承起3個月內,檢具資料向法院辦理抛棄繼承。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