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應檢附文件如下: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4、權利人印鑑證明書。5、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