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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A: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其經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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