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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