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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A: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