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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應如何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A: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82年7月1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6、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7、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
8、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辦理時檢附)。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