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應如何申辦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換)發登記?

A: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因破損、滅失、逕為分割、逕為變更等原因,應由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者檢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補給登記應附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如失竊報案證明、火災證明或權利人切結書等;換給登記應檢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如姓名變更戶籍證明文件等)。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補給登記,除權利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經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簽證外,如委託他人辦理時應檢附權利人印鑑證明)。
6、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