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A:(一)、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 點規定,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2.沿革。
3.不動產之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派下全員系統表。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6.派下現員名冊。
7.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次按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辦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二)、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辦理。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