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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地,於修法後完成農舍興建,請問是否受限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A: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才受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之限制,您的情形並不受到限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