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