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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耕地(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上可否設立部分不動產役權?

A:(一)、按「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所明定,是以耕地辦理不動產役權登記,約定內容符合上開規定,例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使用方法載明為供農路使用,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二)、至於耕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處罰,則係另一個法律問題。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