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Q: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各類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業務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一)、申辦土地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申辦土地再鑑界: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地租約書影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共有人之一即可)。
4、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5、再鑑界理由(述明對於何次鑑界不服之理由)。(註:承租地應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申辦土地分割:
1、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全部共有人)。
4、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或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平面圖正、影本(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已建築使用者)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作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四)、申辦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時效取得證明文件(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3、四鄰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4、保證人印鑑證明(以時效取得者檢附)。
5、身分證影本。
6、申請時應準備土地界標,得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五)、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起造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4、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
(六) 、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
(七) 、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建物門牌號變更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
(八)、申辦建物增建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增建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九) 、申辦建物分割複丈: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登記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戶政單位核發門牌增編證明。
4、分割圖說。
5、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分割協議書。
(十)、因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要申請建物基地號、門牌號勘查: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房屋稅籍證明書正、影本。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