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規定地價係政府實施平均地權後,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次規定之土地地價。 (二)、重新規定地價係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3年(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