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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現值經公告之後,如發現有下列錯誤情形者,依據「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應依程序辦理更正公告,其更正結果溯及原公告期日生效。

A: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五、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界線異動,致區段範圍或區段地價產生變動者。
六、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七、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八、依公告土地現值之徵收補償價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者。
(本問答內容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www.land.moi.gov.tw/轉貼)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