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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又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者,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倘該土地為耕地,其本質尚非「承受」耕地,而係相同權利主體之「更名」,故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Q:明會土地屬耕地,其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該財團法人得否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又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者,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倘該土地為耕地,其本質尚非「承受」耕地,而係相同權利主體之「更名」,故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