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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申報人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請登記者,民政機關於3年期滿後,依該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如何確認現會員名冊?

A: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現會員或信徒名冊係指經向民政機關申報公告無人異議確定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冊,如有異動,自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完成更正後據以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