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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類型土地之執行疑義,包括如何成立法人?須向何單位申請?須檢附什麼文件?

A: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係指依民法相關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法人設立許可後,再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至其應檢附文件,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就相關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