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業務專區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專區 > 非都市土地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違反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裁處法令及可能行為態樣

違反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裁處法令及可能行為態樣: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
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請下載參考附加檔案之依區域計畫法第21規定裁罰之行為態樣: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