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服務專區 > 志工園地 > 志工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宣導】公證遺囑,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得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按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前經法務部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有案,並經本部參酌納入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茲因自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可知,公證遺囑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均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故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1節,可採與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亦即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5-08-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