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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規定(105.07.7中市社工字第1050069001號函)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需領有服務記錄冊,年資與時數需同時達3年、300小時,始得申請,持有榮譽卡之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卡得以免費,詳如附件。

為加速榮譽卡申請時效,由原21個工作天縮短為14個工作天,自105年6月1日起,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榮譽卡申請案件,送交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由該機關每月1日及15日送件至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進行製卡。

另,申請換發之志工,僅須附上原舊卡影本進行換發,正本免繳回,以維護換發期間志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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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1-07
  • 發布日期: 2016-06-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