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一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於申辦登記同時得填具申請表(其簽章應與申辦登記之簽章相同)併同申請本服務,可免再親自至登記機關臨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