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5年1月22日起向本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並明確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的「專共有圖說」,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