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重測小叮嚀
- 一、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四要:1.要到場2.要帶指界通知單、印章及身分證3.要指界4.要認章(先看清楚地籍調查表確認無誤後,再認章)。
- 二、到場不能指界,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協助指界:1.同意協助指界,視為自行指界2.不同意協助指界且未自行指界,逕行施測3.不同意協助指界產生界址爭議,應予調處。
-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到場不指界者,逕行施測,嗣後對測量結果有異議,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 四、界址爭議的影響:1.重測結果不能公告2.不能辦理標示變更登記3.土地登記簿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4.土地買賣及貸款受影響。
- 五、重測結果應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確定,即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 六、為什麼要辦重測:因為地籍圖伸縮、破損,不堪使用。
- 七、地籍圖重測的意義: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定之界址,重新測量製作新的地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