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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規定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10年6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610

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110630日以前代銷成交預售屋買賣案件,尚未辦理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且預售屋委託代銷契約於11071日已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分別給予下列申報登錄緩衝期;屆期未申報登錄或申報登錄不實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查處:

 一、屬1091231日以前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1231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二、屬11011日至1106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930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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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5
  • 發布日期: 2021-06-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第三課
  • 點閱次數: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