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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916號函辦理。

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 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

三、為了減輕租屋民眾的負擔,政府特別規劃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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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07
  • 發布日期: 2023-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第三課
  • 點閱次數: 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