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916號函辦理。
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 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
三、為了減輕租屋民眾的負擔,政府特別規劃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916號函辦理。
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 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
三、為了減輕租屋民眾的負擔,政府特別規劃了「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