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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宣導】9月22日前申請112年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規定之土地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 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 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112)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本年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特別稅 率及減免稅地,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試用。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4
  • 發布日期: 2023-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第三課
  • 點閱次數: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