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 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 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112)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本年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特別稅 率及減免稅地,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試用。